文昌帝君 開示
台中拱衡堂 勇筆傳真 修因編輯
眾生在日常中,遇到人力所難抗禦,或
在幾近絕望之時,心中所希冀之機會,即是
奇蹟。因而完全不能,而扭轉為可以,是為
奇蹟。然則芸芸眾生中窮竟一生,可曾遇上
奇蹟?甚至千百萬人中,有幾人能夠有幸得
遇奇蹟?
職是故,此一奇蹟之產生,在天律中甚
為嚴苛,且有明訂福報之層次,乃屬「上
上」之人;並且所遇事故猶要命不該絕,以
及並非集結數件重大因果公案,以及黑旗討
報之冤親等,始得有契機得能產生奇蹟。
吾淺舉通例而言,當一重大事故之在劫
者(此事件之前因,不在此論述),其中有
人因有其他事務耽擱、或延遲,乃至改期,
因此渡脫此劫,想必眾生多有耳聞!此一有
幸脫劫者,原因大抵為二:其一,其本非劫
數中人,因此使其錯開此一事件。其二,其
為劫數中人,但卻得上上福報,可得脫劫,
乃使其錯開此一事件。
相對然有人因此脫劫,但是亦有人原不
該在此事件中,但卻鬼使神差使其參與此一
事件。此一枉入劫數中,亦可分為二大因
素:其一,其惡業已達施懲標準。其二,本
是劫數共業中人。
如此分析,眾生約略可以有其概念,
但吾再作舉例:有罹患重症之人,醫家幾已
放棄救治,但卻由其他方法或因素,竟使其
重症漸次改善,或幾無復發,延緩若干年
後,始發病而亡。相對然,亦有輕病卻遇上
庸醫、或疏誤、或延宕等等,乃至枉亡。
諸此而論,前者是為奇蹟,後者即是惡
業已達施懲標準。但是,在此極端二例之
間,尚有一種屬於今生新造(在因果論中,
即有「新造因」)。吾舉例而言,有消防救
火人員克盡職守、不顧自身安危,以專業技
術,搶救陷於火海險境之人,不幸自身殉
職;此種事例即非上述極端二例,乃是今生
能勇於奉獻自己專業及生命,是為功德、善
德;于體認救人勝於一切,是不在吾所列述
之舉例。
相對然,今生新造因有善、亦有惡,若
惡者積深,當符合施懲標準,則其兇噩災事
亦有可能使自身福報受減除。因此,吾奉勸
眾生,應效法公忠勇於救人之消防人員,切
莫惡行於後例,而自損福報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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