談了兩篇業的(定律)跟(作用) 這篇再來說說實際的案例讓大家參考!
巧聖先師 開示
台中懿敕拱衡堂勇筆傳真 修因編輯
南部有位年僅三十五、六歲男子,在夜半
中因酒客起衝突,無辜遭波及竟成殘障,往後
半生雖未必癱軟臥床,但其右手幾難復原,將
造成日後諸多不便。
說明:此男子頗有音樂素養,唯不循正途往音
樂學府進修,卻嚮往於娛樂聲色等場所;乃就
職於即今所謂之夜店,擔任DJ之行業,且其具
音樂素質,加上思緒聰敏,故頗具名氣。亦因
如此,在此場所中,乃甚具吸引力,且又貌相
不俗,交往乃有複雜,終致沾惹在此場合中最
常見之禁藥。並以此為餌,常有搭訕幾至半
醉,或有心事情緒不穩之妙齡女子,前後七、
八年間,樂此不疲,積造甚深觸犯陽法之事,
但卻因未東窗事發,竟免於刑罰。唯天道好
還,天律昭烱,故累積罪業歷經有司彙整,已
達施懲標準,故藉其店中事端,應報身障之
罰。
註解:末法時中,眾生易受紅塵五光十射之聲
色染著,尤其年青一代際值此時,不論身心之
偏歧,以及外在環境之牽引,故易為此耽迷;
甚至頗多年輕一代,以誤為正:認為大家如
此,應非為錯。但是「天律亙古不變」!凡陽
法所禁,即視為罪,有些更是天律嚴於陽律。
類此篇之男子,不但藉此沾惹禁藥,更以身處
場合之便利,濫造淫業,當然受報!甚願今之
年輕一代,有所省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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